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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26490 篇文书

  • 廖*标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廖*标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。原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,审判程序合法,量刑适当。上诉人廖*标申请撤回上诉,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禁止撤诉的情形,故对廖*标撤回上诉的申请,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匡**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最**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条、第六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刘**犯贩卖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刘**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最**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》第二条、第三条、1997年《最**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条、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张**贩卖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张*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假释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八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王**犯贩卖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王**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假释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八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蓝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蓝某某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,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容留他人吸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原判根据蓝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是累犯、自愿认罪等情节,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量刑并无不当。蓝某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金田犯贩卖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金田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假释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八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陆*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。上诉人陆*申请撤回上诉,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侯**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:上诉人侯**委托他人代购和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,数量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;侯**多次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;依法均应予惩处,并数罪并罚。侯**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,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,系自首,可对其运输毒品罪依法减轻处罚。侯**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贩卖毒品的重要线索并协助抓获贩毒人员,查证属实,系立功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侯**到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原审人民法院根据

    法院: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黄金良容留他人吸毒案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:上诉人黄**多次允许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黄**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是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

    法院: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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